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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 | 试用期约定不规范?企业这类操作难逃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6-03-19 浏览量:405

洛太普法 | 试用期约定不规范?企业这类操作难逃法律责任

  摘要

  在劳动用工关系中,试用期是企业筛选人才、劳动者适应岗位的重要阶段,但因试用期约定引发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结合近期审结的一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例,我们从专业法律角度拆解试用期约定的核心规则,提醒企业与劳动者规避常见风险。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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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科技公司与员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80%。后科技公司认为李某工作绩效未达到公司预期,遂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试用期约定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转正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较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试用期期限约定符合法定上限。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李某明确告知具体录用条件,且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就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充分举证,终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核心法律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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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期限有严格上限

  试用期时长并非企业可随意约定,需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较长1个月;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长2个月;

  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长6个月。

  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约定6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但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超期限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超出部分无效,劳动者已履行的超期试用期,企业需按转正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录用条件需明确且告知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前提是企业已事先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且能举证证明劳动者未达标。

  本案的关键败诉点正在于公司未留存录用条件的告知证据,导致解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企业制定书面录用条件并经劳动者签字确认,明确岗位职责、考核标准、考勤要求等核心内容,同时保留考核过程中的书面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试用期工资并非企业可随意设定,需满足两个低标准:

  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低档工资的80%;

  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工资的80%;

  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

  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可要求企业补足差额,劳动行政部门还可责令企业支付赔偿金。

  企业与劳动者的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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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业而言

  严格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杜绝超期限约定;

  制定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留存劳动者签字确认文件;

  规范试用期考核流程,保留考核证据,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法定通知程序;

  确保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定标准,避免工资支付违法。

  对劳动者而言

  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核对试用期期限、工资等关键条款,拒绝违法约定;

  要求企业书面告知录用条件并留存证据;

  若遭遇试用期违法侵害,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试用期约定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用工成本与法律风险,也影响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唯有双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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