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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 | 论延期审理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知情权的法理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6-06-15 浏览量:260

洛太普法 | 论延期审理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知情权的法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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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杨轲峰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团支部书记

  洛阳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洛太•六边刑”刑事沙龙发起人

  2024年洛阳市“优秀律师”

  2024年河南省青年律师辩论赛“总冠 军”暨“优秀辩手”

  2024年河南省第三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优秀风采奖”

  联系电话:18317507392

  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在开庭后等待判决期间,主动致电法院询问案件进展,被告知案件“已延期审理”。当笔者追问为何未将此决定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时,法官助理的回答是:“不需要告知你们。”

  这一回应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延期审理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调整,是否真的“不需要”让被告人及辩护人知晓?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但这是否意味着法院可以不履行任何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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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笔者的一些个人观点,供朋友们探讨、批评。

  01

  延期审理决定是诉讼程序调整而非法院内部事务

  延期审理,是法院在法定情形下对原定庭审计划的变更。无论是通知新证人、补充侦查,还是申请回避,延期审理都将直接导致庭审暂停、审限变动、辩护策略调整等实质性后果。

  对于被告人而言,庭审时间是其获得程序救济、改变羁押状态的重要机会。对于辩护人而言,延期审理意味着需要重新安排工作,并可能面临新证据的出现,需要及时跟进并提出应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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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延期审理绝非单纯的“法院内部程序调整”,而是直接影响诉讼参与人 权利义务的重大程序决定。

  02

  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是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

  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享有对诉讼程序重大变化的知情权。这一权利源于正当程序原则,也是有效辩护的前提条件。

  如果法院决定延期审理而不作任何告知,将产生以下后果:

  (1)辩护准备受阻:辩护人无法及时调整工作计划,也可能错过对新证据提出异议或申请调取有利证据的时机。

  (2)程序预期混乱:被告人对案件进程一无所知,处于持续的不确定状态,影响其心理状态。

  (3)超期羁押风险:在审限管理不透明的情况下,延期审理的过渡期可能导致隐形地超期羁押,而被告人及辩护人无法监督。

  (4)救济通道阻塞:若被告人、辩护人对延期决定合法性有异议,因不知情而无法及时提出,实质剥夺了其程序监督权。

  03

  法律无明文规定不等于没有告知义务

  诚然,《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要求法院在决定延期审理后必须“书面通知”被告人或辩护人。但是,“法律未明确”不等于“可以不作为”。

  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延期审理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当庭决定并宣布延期审理,这种情况下各方自然知晓,无需另行通知;另一种是庭前或庭后决定延期:此时不在庭审现场,若法院不作任何告知,当事人及辩护人完全无从知晓。

  笔者经过检索,找到一部分简介的“法律依据”,以支撑我认为“法院有告知义务”的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 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四条

  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3.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法发〔2015〕14号)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4.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法发〔2015〕16号)

  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由上可知,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知情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延期审理属于重大程序性决定,理应告知。因此,法院有义务(事实上也有条件)通过合理方式(电话、短信、微信、书面通知等)让诉讼参与人知悉这一程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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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笔者认为,从宏观的视角出发,裁判者手中每一次不经宣示的延期决定,虽未必在个案中对实体结果造成必然影响,却在程序意义上构成了辩护权利行使和程序监督行使的障碍。

  在全 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今天,程序正义不应只体现在庭审环节,更应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让每一次延期审理的决定都能被被告人及辩护人所知悉,不是对法院的额外负担,而是程序正当性对现代刑事司法提出的基本要求。

  审核【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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