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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 |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5-11-04 浏览量:1009

洛太普法 |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

  刘某于2015年11月份入职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刘某交纳社会保险。2024年6月18日,刘某以A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从A公离职。2024年7月,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一、确认刘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18日解除,二、A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A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终法院判决刘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份解除,并判决A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其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得到支持。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有部分劳动者,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或者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与劳动者签订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约定将企业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以“社保补贴”的形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此类条款或者约定并不能规避风险。因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法定义务,这是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类约定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诸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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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风险

  1、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与滞纳金、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征收机构责令企业限期补缴欠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可能因欠缴时间较长而远超本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信用惩戒

  未依法参保行为可能拉低企业纳税信用评级,导致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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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面临经济赔偿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旦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相应的待遇将全部转由用人单位承担,将对用人单位带来高额经济压力。

  1、工伤保险待遇的全额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类费用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遇到员工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承担的赔偿金额可高达数十万甚至 上百万。

  2、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满1年不足5年的较长领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长领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长领24个月。若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将面临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的风险。

  3、生育保险待遇的补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六章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前者涵盖生育检查、分娩等医疗支出,后者用于补偿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这些待遇,女职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

  4、未能报销医疗保险费用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员工在生病住院时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如果公司未缴纳医疗保险,那么员工可以要求就医费用中本可报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5、养老金损失

  若因企业未缴社保导致员工退休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企业可能需赔偿员工养老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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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该司法解释之前,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需要缴纳社保,劳动者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部分地区裁判曾以“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为由驳回经济补偿请求,但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统一了裁判标准,明确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离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而是将社会保险费发放给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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