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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 | 借10万只到手9.8万?“砍头息”“利滚利”藏陷阱!

发布时间:2025-11-19 浏览量:1751

洛太普法 | 借10万只到手9.8万?“砍头息”“利滚利”藏陷阱!

  提到借钱,不少人可能遇到过这样的糟心事:约定好借10万元,实际到手却少了几千;借款到期还不上,利息竟被算进本金再滚新利息……这些看似“常见”的操作,其实藏着“砍头息”“利滚利”的陷阱,更关乎你的钱袋子是否受法律保护。今天就来拆解这两种借贷乱象,帮你看清法律边界,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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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砍头息就是从借出去的本金里先扣除利息或者本金借出去当天转回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

  例如,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借款10万元,但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直接扣除2000元作为利息,或者借款人收到10万元当天再转回2000作为利息,实际借款人只到手98000元,这2000元就是“砍头息”。

  砍头息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也重申了这一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上述所举的例子中,借款到期后应该归还的本金实际为98000元而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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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砍头息”,“利滚利”也是借贷中常见的“坑”。

  借款到期以后,出借人小张将借款人小刘应该支付却没有支付的利息计算到本金,让小刘出具新的《借条》并重复计算利息,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

  “利滚利”能获得法院支持吗?《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复利的保护应受到双重利率标准的限 制:

  一是前期利率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果前期利息超过了这个上限,超出部分应不予保护,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计息;未超出部分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二是借款期间届满时应支付的本 息和的上限为以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本 息和。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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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底,“砍头息”是明着侵犯借款人 权益,法律直接否定;“利滚利”看似“合理计息”,实则暗藏超额风险,法律用双重限 制划清了边界。不管是借钱还是放款,都得记住:借贷的核心是“诚实信用”,任何想通过预先扣息、循环计息占便宜的行为,都可能被法律驳回;而借款人遇到这些情况,也不用慌,拿起法律的“武器”,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法律从不保护“不合理的利益”,只维护公平公正的借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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