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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行政赔偿案件中利息损失的认定及分析

发布时间:2024-01-19 浏览量:182

洛太普法|行政赔偿案件中利息损失的认定及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损害,国家赔偿采取直接损失赔偿原则。那么在违法强制拆除等行政赔偿案件中,权利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时,主张的利息损失能否被认定为直接损失,予以支持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结合上述法条、司法解释及法理,可以明确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笔者认为“其他合理方式”,包括认定合理的利息损失等。

  同时,对利息损失的具体判定,笔者认为应结合利息损失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损失赔偿的不足缺口进行判段。基于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利息一般应从违法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行政机关实际支付赔偿金之日止。而对于利息利率,现阶段一些地方,在利息的利率标准确定时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第十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即“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另,《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估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如存款利息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可以按贷款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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