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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上海一中学女教师出轨16岁男学生”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4-02-21 浏览量:239

洛太普法|“上海一中学女教师出轨16岁男学生”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2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的事件登上微博热搜。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自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网友,公开爆料了多张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纪录,斥责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情况通报,涉事教师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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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教师出轨16岁男学生”话题引爆热搜后,有网友发出疑问:事件中的教师是否具有“诱奸”嫌疑?其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诱奸”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通过语言技巧或者其他非暴力的手法诱骗受害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的一种民间统称。回归本案判断女教师是否“诱奸”需要看女教师是否采用非暴力的欺骗、利诱等手段欺骗男学生与之发生性关系,如果女教师没有采取上述手段,则不存在“诱奸”。

  网友们热议女教师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但是被侵害的对象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被侵害的对象。《刑法》第236条之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但是该罪名的被侵害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中的被侵害对象可以是妇女也可是男子,同时构成强制猥亵罪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幼女,行为必须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

  从目前报道的信息可以得知,首先,虽然女教师的身份特殊,但是其出轨的对象是“男学生”,不符合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被侵害对象必须是女性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这两个罪名。其次,根据披露的聊天记录,女教师并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该男学生,不构成强制猥亵罪。该男学生已经16岁,不属于儿童,所以该女教师的行为也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综上,从目前的新闻报道看,该女教师的行为并未达到刑事犯罪,但是其行为仍然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教职工和校内人员6项行为中禁止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师生恋”的规定,仍然会受到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处罚。

  律师提醒:女教师出轨学生的行为虽然有违师德,让人不齿,但我们应当有法律意识,对于网上 流传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不要传播,我们不能以另外一种违法的方式,以伤害对伤害,不传播也是对未成年学生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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