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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歌曲《年轮》“原唱”之争的法律解析

发布时间:2025-08-07 浏览量:39

洛太普法|歌曲《年轮》“原唱”之争的法律解析

  笔者是个不怎么关注娱乐圈的法律人,因此,对娱乐圈的热点新闻一直比较滞后,不承想,围绕歌曲《年轮》引发了娱乐圈和法律圈大讨论,这不就搔到笔者的痒处了吗,这个热闹高低也得来凑一凑。

  《年轮》的事件倒不复杂,起因是一位蒙面网红“旺仔小乔”的翻唱事件。直播间说《年轮》这首歌唯 一的原唱是张碧晨。张碧晨团队也发声明强调“唯 一原唱”身份,直接点燃了与词曲作者汪苏泷的战争火药桶。双方你来我往,打得好不热闹,汪苏泷工作室发声明收回了《年轮》的授权,不允许任何人再演唱这首歌,张碧晨工作室也发声明表示张碧晨对歌曲《年轮》享有全球范围内的永 久演唱的权利,但出于尊重,张碧晨今后不再演唱该歌曲。到此为止,事情似乎画上了句号。那么很多人不禁要问:歌曲中的原唱是什么法律地位?原唱者对歌曲版权享有什么权利?带着这两个问题,笔者作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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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乐作品的版权归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的核心是旋律、音调等音乐要素极其和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经常创作歌曲的朋友都知道,带词的音乐作品通常分为作词和作曲,如果作词和作曲为同一人,则毫无争议,该创作者就是整首歌曲的权利人。《年轮》的作词和作曲都是汪苏泷,那么汪苏泷毫无争议拥有歌曲《年轮》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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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作词和作曲是出自不同人的手笔又该如何确定版权归属呢?就比如周杰伦作曲,方文山作词的歌曲《青花瓷》,作词和作曲是可相互独立的两个部分。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曲作者对曲子享有著作权,词作者对歌词享有著作权,当两部分单独使用时,由各自的作者行使著作权。

  从以上分析,音乐作品的版权属于词作者和曲作者,与“原唱”似乎没什么关系,那么“原唱”究竟是什么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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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唱”的法律地位

  有个反常识的冷知识,《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原唱”这个法律概念,所谓“原唱”是一种通俗叫法,指的是第 一个演唱歌曲的人,从这个角度来说,“原唱”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身份,但与通俗称谓又有所区别的是,“表演者”并没有首 次表演者、二次表演者之分,无论是第几个演唱某首歌曲的人都属于“表演者”,如果是经合法授权的表演,那么表演者都享有“表演者权”。

  所谓“表演者权”并不属于著作权范畴,因为著作权保护的是创作,是智力成果,而表演则是一种独 创性不足,但对作品传播至关重要的非智力性活动,因具有一定的价值,归类于邻接权范畴。作为表演者,因其独特的价值,在邻接权范围内也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包括以下六项权利:

  其一,表明表演者身份权。类似于著作权的署名权,根据表演的不同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表明,比如,电视录播可以在播放时以字幕方式表明表演者;剧场演出可以把表演者名字印在海报和节目单上,或者在电子屏幕上显示。

  其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指的是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在表演中的形象加以歪曲和篡改,防止对表演者的声誉和声望的损害。如果,对这个权利没有直观的感受,可以在B站搜索一些明星演出时的鬼畜视频就能理解什么是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了。

  其三,现场直播权。经常开演唱会的朋友们都知道,演唱会不是免费的,要么买票去现场看,要么充会员在网站上看直播,总之得掏钱才能看。这是表演者以及背后的团队盈利的重要方式,如果表演者无法阻止他人对其表演活动进行现场直播,势必会导致大量观众或听众选择在表演场所之外的地方收看或收听现场直播,从而严重损害表演者的经济利益,赋予表演者现场直播权意义所在。

  其四,首 次固定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这项表演者的专有权利在国际上被称为“首 次固定权”,因为在对表演活动进行录音或录像前,表演活动没有被录制在有形载体上,而对现场表演进行录音或录像之后,表演活动就被首 次固定在了有形物质载体上,形成了表演活动的复制件,是日后进一步以播放等方式利用表演活动的前提,对表演者的利益有重大影响。

  其五,复制、发行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第五项规定: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换言之,就是对现场表演进行录制后,对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享有相应权利。

  其六,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类似,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也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表演者许可,将录有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制品上传到网络中,供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欣赏的行为将构成对表演者权的侵犯。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表演者对其表演行为拥有类似于著作权的相关权利,那么是否意味着,表演者对其表演的作品也享有类似作者的权利?表演者与著作权人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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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著作权人对其音乐、戏剧等作品享有表演权,因此,表演者如欲公开表演他人作品,除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之外,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年轮》为例,张碧晨如果想公开演唱这首歌,就必须经过汪苏泷的许可,并且不得超出许可的期限和范围,否则,就会因违反许可而涉嫌侵害汪苏泷的著作权。

  同时,表演者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表演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以《年轮》为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张碧晨的演唱会进行现场直播,既属于对被表演作品的“广播”,也属于对表演活动的“广播”,应当同时取得作品著作权人即汪苏泷和表演者即张碧晨的许可。如果著作权人事先仅许可表演者对其作品进行公开表演,而没有许可对表演活动的现场直播,则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对其表演活动进行现场直播,除了应获得张碧晨的许可,还应获得汪苏泷的许可,并且,张碧晨不能越权代替汪苏泷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直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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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尽管不清楚一个网红歌手的三言两语为什么能掀起这么大的风暴,让合作良久的明星一夜之间反目成仇,但回归到事件本身,汪苏泷是《年轮》的曲作者和词作者,而张碧晨仅仅是《年轮》的表演者之一,所谓“原唱”除了在歌迷心中存在些许意义外,在法律层面并无任何价值。《年轮》的表演者可以有许可多人,只有经汪苏泷的许可任何人均可以合法公开演唱该歌曲。张碧晨工作室声明享有全球范围内的永 久演唱的权利,但出于尊重不再演唱,更像是吵架吵输后的给自己找一个体面点的台阶,在法律层面,没有汪苏泷的许可,在伯尔尼公约缔约国范围内,张碧晨任何一次非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下的公开演唱,都是对汪苏泷享有的专有权利的侵权行为。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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