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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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先生与程女士为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两个女儿。2019年,赵先生与程女士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位于某小区的夫妻共有房屋一套归两个女儿所有,赵先生与程女士在有生之年均有居住权,但双方均不得携带外人居住。房屋登记在赵先生与程女士名下,双方约定待两个女儿都成年之后办理过户。不经两个女儿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房屋进行抵押、出租、买卖等。

离婚两年后,程女士远嫁外省,为了将来方便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赵先生与程女士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暂时登记到赵先生名下,两个女儿成年之后赵先生无条件将房屋过户给两个女儿。房屋过户给两个女儿之前,不经程女士和两个女儿允许,赵先生不得将房屋进行抵押、出租、买卖、赠与等。房屋登记到赵先生名下后,赵先生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女儿们知道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释法
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变更、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较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这意味着,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以“较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强调在财产监管方面,“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赵先生与程女士在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两个女儿所有,房屋过户给两个女儿之前,不经程女士和两个女儿允许,赵先生不得将房屋进行抵押、出租、买卖、赠与等。因此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但两个女儿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如果监护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是私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造成相关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先生在明知涉案房产实际归女儿所有的情形下,擅自将房产出售,既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侵害了女儿对房屋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程女士和两个女儿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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