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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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为维系情感忠诚,不少夫妻会签订“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出轨需承担“净身出户”“巨额赔偿”等责任。然而,这类协议究竟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其效力边界如何界定?


什么是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相互保持情感与性的专一性,并对违约行为设定赔偿金、财产分割等后果的协议。其本质是试图将道德层面的忠诚义务转化为法律可约束的契约条款,但这一转化过程受到明确的法律限 制。
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但该条款属于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义务。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明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应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法律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这意味着法律虽鼓励夫妻忠诚,但拒绝将情感道德问题转化为强制追责的法律工具,构成了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核心立法原则。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忠诚协议的效力并非“全有或全无”,法院会根据条款内容的性质分类判断。核心判断标准围绕“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具备可执行性”三大维度展开,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绝 对无效的条款类型
此类条款因触碰法律红线或违背公序良俗,无论双方是否自愿签订,均自始无效:
1.纯道德性承诺条款:如“永不出轨”“每天表达爱意”“彼此绝 对信任”等仅涉及情感自律的约定,因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可执行性,法院不予认可。
2.人身权利限 制条款:约定“禁止单独接触异性”“强制报告行踪”“每晚固定时间前回家”“限 制社交自由”等内容的条款,因侵犯了公民法定的人身自由权而无效。人身权利作为基本权利,不可通过私人协议剥夺或限 制。
3.身份关系强制条款:涉及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的约定(如“出轨方丧失子女抚养权”“禁止探视子女”)均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法定原则,由法院综合判断,不得通过夫妻协议任意排除。
4.显失公平的高额赔偿或剥夺财产条款:“出轨赔100万元”“出轨则净身出户”等约定,因情感损害无法用固定财产价值量化,且可能导致一方基本生活保障丧失,违背公平原则,法院通常认定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的侮辱性条款:如“出轨方需当众跪道歉”“佩戴标识认错”等约定,因侵犯人格尊严、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二)可能有效的特殊情形:独立财产约定条款
若忠诚协议中的财产相关条款符合《民法典》第1065条“婚内财产协议”的要件,且未附加忠诚义务作为生效条件,则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有效前提:条款需独立约定财产归属(如“登记在男方名下的XX房产归女方所有”),不与“是否出轨”等忠诚条件挂钩。若财产约定附加忠诚条件(如“不出轨则房产归双方共有,出轨则归无过错方”),则因依附于无效的忠诚义务,整体仍属无效。

跳出忠诚协议的误区
鉴于忠诚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受限,当婚姻中出现忠诚问题时,无过错方应通过合法路径维护权益,而非依赖忠诚协议:
(一)替代方案:签订合法的婚内财产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如“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此类协议无需附加忠诚条件,只要内容自愿、公平,即具有完全法律效力,是保障财产权益的优选择。需注意避免约定“若离婚则财产归XX所有”,此类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在离婚前可随时反悔。
(二)法定维权路径:过错方的法律责任
若配偶存在出轨行为,无过错方可依据以下法定条款主张权益:
1.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过错”需达到“重婚”“与他人持续稳定同居”等程度,单纯的婚外情短信、暧昧聊天通常不满足要件。
2.财产分割倾斜:诉讼离婚时,法院可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过错方少分共同财产。这一倾斜需结合过错程度、财产状况等综合判断,是实务中常用的维权依据。


婚姻忠诚的法律边界与情感本质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本质是法律对“情感道德”与“法律义务”的边界划分:法律不禁止夫妻签订忠诚协议,允许双方自愿履行,但明确拒绝赋予其强制执行力,避免婚姻关系异化为“契约枷锁”。
司法实践的核心导向清晰:婚姻的基石应是发自内心的忠诚与责任,而非试图通过条款“锁住”对方的工具。若需保障财产权益,合法的婚内财产协议是优选择;若遭遇忠诚危机,应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倾斜等法定路径维权。唯有在情感信任与法律规范之间找到平衡,才能真正守护婚姻的本质与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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