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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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与孟某系夫妻关系,赵某于2022年9月被确诊为肺癌,因孟某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双方产生矛盾。赵某先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离婚请求,转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获取治疗所需资金。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方能否以“患病需治疗、另一方拒不支付医疗费”为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与裁判要旨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两种法定情形:
(一)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案中,赵某作为孟某的配偶,属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范畴。其罹患肺癌,属于“重大疾病”,孟某拒绝支付医疗费,符合第(二)项情形。
2.法院裁判逻辑
法院认定:
赵某的病情确属重大疾病,治疗具有紧迫性;
孟某拒绝支付医疗费,构成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赵某个人财产(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
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为保障赵某的生命健康权益,准许其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终判决赵某分得孟某名下存款17.5万元,用于治疗,而未对双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体现了“有限分割、保障治疗”的裁判思路。


律师评析与实务启示
1.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的价值定位
《民法典》第1066条突破了传统“离婚才能分割财产”的原则,确立了婚内财产分割的特殊制度,旨在保护夫妻中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本案正是该制度在医疗扶养场景下的典型适用。
2.“重大疾病”与“扶养义务”的认定标准
重大疾病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医疗保险目录、临床诊疗规范及疾病对生活能力的严重影响。肺癌作为恶性肿瘤,显然符合“重大”标准。
扶养义务的履行:夫妻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除可主张扶养费外,还可通过婚内财产分割实现自救。
3.诉讼策略的选择与调整
赵某初提起离婚诉讼,后在法院引导下变更为婚内财产分割之诉。这一调整具有以下优势:
避免因感情未彻底破裂而离婚不成立的风险;
精准聚焦于医疗费用问题,提高诉讼效率;
维护婚姻关系的存续,符合部分当事人意愿。
4.财产分割的适度性与可执行性
法院仅对存款进行分割,而未处理房屋,体现了:
比例原则:分割财产以满足治疗所需为限;
执行便利:存款易于分割和支付,房屋分割则涉及评估、拍卖等复杂程序,不利于及时救济。

结语与建议
赵某诉孟某案清晰地展示了《民法典》第1066条在保障夫妻一方重大疾病治疗权方面的司法适用路径。作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注意:
1.准确识别适用情形:明确当事人是否属于“患重大疾病+另一方拒不支付医疗费”的情形;
2.灵活选择诉请路径: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案件情况,合理选择婚内财产分割或离婚诉讼;
3.注重证据准备:包括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预估、夫妻财产状况、另一方拒不履行的证据等;
4.倡导法院引导调解:在感情未破裂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通过婚内财产分割实现权利救济,避免婚姻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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