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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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世昌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无刑刑事团队骨干律师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西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曾参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醉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与综合治理研究》研究课题
曾参与甘肃省高 级人民法院《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中一体化同堂培训模式探析》研究课题
联系电话:18338807195
本文依托三起真实刑事辩护实务案例,从审查起诉思维规范、庭审言辞规范、庭审中立履职规范三个维度,客观分析公诉履职中的实务瑕疵,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职业准则明确问题边界,同时细化刑事律师合法合规的庭审应对、事后维权流程与方案,助力构建良性控辩关系,维护刑事诉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01
审查起诉阶段应恪守证据裁判原则,规避情理经验前置预判
(一)案情概括:
笔者在办理某强制猥亵儿童、强奸重罪案件中,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第 一时间对接检察机关,递交手续、沟通案件基本情况。承办检察官在初次沟通时,以被害人母亲坚持追责的情理背景作出评价,肯定被害人母亲的维权行为与伟大之处,形成基于案件情理的初始办案认知。后续笔者通过全 面细致阅卷,针对案件证据瑕疵,依法提交非法证据排除、同步录音录像调取查阅等多项申请,出具三份共计五十余页质证意见,历经一审、二审四次开庭,终通过证据质证与法律适用辩护,成功打掉强奸罪指控,仅保留轻罪指控。
(二)核心问题:
该案体现出公诉履职中典型的情理预判前置、证据审查后置的思维偏差。司法情理共情属于人文关怀范畴,但在重罪案件审查起诉中,若先行依据情理、道德观感形成案件定性预判,会固化办案思维,导致后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带有主观倾向性,难以完全客观核查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与刑事证据裁判的核心原则相悖。
(三)法律与职业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要求,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 面审查案件证据,既要审查有罪、罪重证据,也要审查无罪、罪轻证据,摒弃主观臆断与情理预判,严格依据证据和法律认定案件事实。
(四)应对建议:
针对审查起诉阶段情理预判固化案情的情形,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法理为支撑,柔性且专业破除主观预判,笔者拙见可回应如下:“尊敬的检察官,被害人及家属的维权心情与处境值得理解与共情,但本案罪名的认定、罪轻与罪重的裁判,应当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以在案合法有效证据作为唯 一裁判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达到重罪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恳请贵院全 面核查证据合法性与完整性,客观审查全案事实,排除情理预判干扰,依法公允作出案件处理决定。”
同时配套提交书面证据核查申请、质证意见,以书面固化辩护观点,倒逼办案机关回归客观证据审查轨道。
审查起诉阶段的客观公正,核心是剥离主观情理干扰、坚守证据裁判底线。情理可以作为司法温度的体现,但绝不能成为案件定性的前置依据。公诉履职需始终坚持证据先行、法理为本,辩护律师则需通过精细化证据梳理与规范化法律沟通,纠正办案思维偏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案件办理公正。
02
庭审控辩对抗应坚守专业言辞规范,摒弃情绪化主观评价表述

(一)案情概括:
在某诈骗罪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基于案件客观事实当庭依法行使辩解权利、变更供述内容,笔者依法为被告人开展无罪辩护。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多次表现出主观抵触情绪,在三次庭审中反复使用“被告人纯属胡扯”“瞎说八道”“瞎编乱造”等贬义、情绪化言辞评价被告人的诉讼行为,偏离了庭审专业抗辩的核心范畴。
(二)核心问题:
该情形核心反映出公诉庭审履职存在言辞不规范、对抗不理性、理念有偏差的多重问题,本质带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维,违背刑事诉讼无罪推定核心原则。被告人当庭依法辩解、辩护人开展无罪辩护,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的法定诉讼权利,并非刻意狡辩、妨害诉讼。公诉人未基于证据审慎审查当事人陈述,直接以贬义情绪化言辞否定被告人辩解,属于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默认被告人必然有罪、其当庭陈述均为虚假,完全摒弃无罪推定司法理念。该行为不仅打破控辩平等的庭审格局、弱化庭审严肃性与专业性,更从根源上违背了刑事诉讼保障人 权、公正裁判的核心宗旨,属于庭审履职亟需规范的问题。
(三)法律与职业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明确要求,检察官出席法庭应当举止文明、言辞规范、理性平和,恪守司法礼仪,尊重当事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庭审对抗应当围绕证据、事实与法律展开,禁止使用情绪化、侮辱性、否定性非规范言辞。
(四)应对建议:
针对庭审公诉人情绪化、贬义化言辞,辩护人应当当庭依规、平稳、专业制止可回应:“审判长、尊敬的公诉人,根据理论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以及法定的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庭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当推定其无罪。被告人当庭陈述系依法行使法定辩解权,辩护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系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存在所谓虚假、胡乱供述的情形。庭审控辩对抗应当基于证据事实与法律适用,恳请公诉人摒弃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思维,摒弃主观情绪化评价,规范庭审言辞,尊重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以法理和证据开展庭审抗辩,维护庭审司法严肃性与规范性。”
同时可请求法庭记录在案,固定庭审程序瑕疵,保障庭审程序合法规范推进。
刑事庭审是法定的公正裁判场域,控辩对抗的本质是法理与证据的博弈,而非主观情绪的宣泄。公诉履职需坚守庭审礼仪与言辞规范,平等尊重各方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当庭依规制止不规范庭审言行,并非对抗公诉工作,而是坚守庭审程序底线,保障刑事诉讼依法、公正、有序推进。
03
庭审履职全程秉持司法中立准则,杜绝非公开片面主观评判

(一)案情概括:
在前述诈骗罪一审第三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在辩护人正当履职、当庭发表核心质证观点的关键庭审阶段,公诉人未专注庭审审理工作,背靠座椅,私下向在场的被害人代理人公然发表侮辱性、否定性言论:“傻 逼,他们什么都不懂”。该言语虽非当庭公开对抗发言,但声音清晰可闻,被在场被告人完整知悉,并在庭后会见时如实、完整告知本人,属于庭审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范的私下不当言行。
(二)核心问题:
该情形反映出公诉人庭审履职中司法中立性不足、职业认知片面的细节瑕疵。辩护人的庭审质证、辩论履职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与司法价值,其专业性、合理性应当仅由法庭结合法律与证据予以评判。公诉人私下作出否定辩护履职价值的主观评价,属于履职偏见,违背司法中立核心准则,易影响多方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
(三)法律与职业规范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司法立场。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检察官应当恪守中立、公正履职,尊重律师执业权利,认可控辩对抗的司法价值,不得凭借公权力身份片面否定辩护履职行为,不得在庭审及履职过程中发表有失中立、带有偏见的主观评价,维护良性的控辩互动司法生态。
(四)应对建议:
针对本案公诉人当庭发表侮辱性言论、片面否定辩护履职的严重履职瑕疵,辩护人除当庭规范回应外,可依法启动调取庭审录音录像+依规控告投诉的完整合规维权流程,固定履职违法违规证据,维护执业权利与司法尊严:
1.核心法律依据: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庭审录音录像为司法档案,辩护人依法有权申请查阅、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规定,检察官应当尊重律师执业权利、文明履职、公正中立,严禁在履职中发表侮辱、贬低诉讼参与人的言论;《人民检察院执法司法瑕疵责任追究办法》将庭审言行不规范、侵害律师执业权利、违背司法中立原则的履职行为,纳入执法司法瑕疵核查范畴,辩护人有权依法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投诉。
2.完整合法操作流程:第 一,庭后第 一时间向审理法院提交《调取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明确申请调取、复制案涉第三次庭审全程录音录像,重 点固定公诉人不当言论片段,完成证据保全;第二,完整梳理庭审事实、被告人陈述、录音录像证据线索,整理书面情况说明;第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提交《执业权利保护控告书》,附庭审录像截图、书面情况说明、案件庭审笔录等佐证材料;第四,跟进核查进度,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诉人履职瑕疵予以核查、纠正,并依法反馈处理结果。
3.当庭若发现可回应:“审判长,庭审是严肃的司法场所,控辩双方均应恪守司法礼仪、保持言行文明中立。恳请法庭留意庭审秩序,督促各方诉讼参与人规范言行,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职权利,维护庭审公正与司法尊严。”
4.书面投诉核心表述:“本案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依法正常开展质证、履行法定辩护职责,公诉人当庭发表侮辱性、否定性不当言论,该行为违背检察官公正履职、文明履职的法定准则,违背司法中立基本原则,侵害律师正常执业权利,损害司法公信力。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复制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证据,并恳请贵院依法核查该履职瑕疵,予以纠正,维护规范有序的司法执业环境。”
司法中立、文明履职、尊重执业权利是公诉人履职的刚性底线,贯穿庭审全程,无公开与私下之分。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侮辱性、否定性私下言论,不仅是职业素养与司法礼仪的缺失,更是对司法中立原则的突破,严重侵害律师法定执业权利、破坏良性控辩司法生态。刑事辩护的专业性、合法性应当由法庭依据证据与法律独立评判,任何司法办案人员均不得凭借公权力身份主观贬低、否定正当辩护履职。作为辩护人,面对此类违规履职行为,既要坚守理性执业底线,当庭维护庭审秩序,更要善于运用法定权利、依托合法流程固定证据、依规维权,以程序化、合法化方式倒逼司法履职规范,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律师执业尊严。
04
执业思辨

刑事司法的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更是法理理性与司法温度的平衡。公诉履职的审慎规范,是保障案件公正办理、守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而控辩双方的良性、规范、理性对抗,正是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司法公正得以落地的核心支撑。本文基于三起真实办案细节所作的实务探讨,始终秉持中立客观的学术视角,旨在梳理公诉履职的规范边界,探讨司法履职的优化路径,而非否定司法履职工作。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笔者始终坚守依法辩护、精细化辩护、理性辩护的执业理念。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尊重司法机关履职权威,恪守律师执业底线,以证据为根基、以法律为依据、以程序为准则。面对司法履职中的思维偏差、言行瑕疵、认知偏见,始终选择以专业法理沟通、规范庭审应对、细致文书说理的方式化解问题,既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也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完善案件办理流程,助力每一起案件实现程序合规、事实清楚、裁判公允。未来执业中,笔者也将持续深耕刑事实务,以极 致专业坚守辩护初心,以理性履职守护司法公正,践行新时代刑事律师的执业担当与法治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