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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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文智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主任
洛阳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洛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律师团成员
洛阳市优秀律师
洛阳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律协工作先进个人
洛阳市消费维权先进个人
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始终秉持“专业服务,勤勉尽责”理念,善于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途径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热心公益维权事业。
擅长领域:民商事纠纷、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复议。
联系电话:15236287606
01
案例详情
2025年8月,张某驾驶豫小型客车载张某母亲、张某父亲沿路由西向东行驶,期间与李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该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母亲、张某父亲受伤。2025年8月,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李某均承担同等责任,张某母亲、张某父亲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李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仅投保交强险。
2025年8月张某母亲、张某父亲均被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张某父亲治愈出院,张某母亲经过第 一次手术后出院休养。2025年10月,张某母亲再次进入该医院进行二次治疗,期间进行手术。手术期间张某母亲突发陷入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就其母亲死亡一事以司机李某、货车公司、医院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院过错参与度为同等至主要原因力之间。

02
案件分析
1.责任性质定性
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多因一果的按份侵权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母亲原发损伤,医院诊疗过错介入后共同导致死亡结果,两个侵权行为相互独立、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的按份责任规则——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根据各自过错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别承担对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2.责任比例的划分规则
首先,应先划分医疗过错与交通事故的整体原因力和过错比例。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院过错对死亡的参与度为同等至主要,因此应在50%-80%的区间内酌定医院的具体赔偿比例;剩余的责任份额,归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发损伤因素。
其次,在交通事故责任内部按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与司机李某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因素对应的责任份额,由被告司机李某承担50%,司机李某的相关责任应考虑司机李某与货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3.保险公司责任承担
案涉货车仅投保交强险,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赔付不区分责任比例;交强险赔付后的剩余损失,再按上述责任比例由各方分担。
同时,因该交通事故中,张某父亲也为伤者,且对事故不承担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同时对张某父亲、张某母亲进行赔付。
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