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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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郑艳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副主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部副主任
毕业于北京大学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洛阳市律师协会“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洛龙区五一巾帼标兵
洛阳市律师协会“优秀律师”
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尽责职业精神为执业准则。
联系电话:13213511566
在劳动关系中,常听说“炒公司鱿鱼”,有一种情况,员工“被 迫”提出辞职。明明是主动提的离职,法律上却能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矛盾?
更令人头疼的是,很多人在发出“被 迫解除”通知后,却收到了公司以“旷工”为由的开除决定,瞬间从有理变没理,甚至一分钱补偿都拿不到。
究竟什么是“被 迫解除劳动合同”?要不要提前30天通知?补偿金怎么算?公司反手一个“旷工开除”又该如何应对?
今天,我们就来一次性讲透。

01
什么是“被 迫解除”?
“被 迫解除劳动合同”是俗称,法律上的准确术语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简单说,就是公司存在严重过错,逼得你干不下去了,你可以随时甩手走人,并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以下常见情形,员工可以被 迫解除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拖欠工资、克扣绩效、不付加班费;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试用期不交、按低基数交而非实际工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非法的罚款制度;
4.因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的,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02
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
不需要!很多人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搞混了。
1.第三十七条是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即你因为个人原因想辞职,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
2.第三十八条是劳动者的“即时解除”,因为是用人单位违法在先,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无需等待、即刻解除合同的权利。
你的解除通知送达公司的那一刻,劳动合同即告解除。多发一个月工资的所谓“代通知金”,在此类情形下也不适用。如果你再等30天,反而可能被认定为你对原劳动条件的默认,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03
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应当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只要你的“被 迫解除”理由成立,这笔钱就是你的法定权利。
04
公司能否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
当公司收到你的被 迫解除通知后,常见的反击就是:“你没来上班,按旷工记录,超过一定期限即按旷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时的关键在于证据和法律逻辑:
1.公司的“开除”决定是否有效?
通常无效!法律逻辑是:在员工发出的《被 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公司的那一刻,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一个已经解除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再被“二次解除”。公司后续的旷工开除决定,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2.什么情况下,旷工开除会成立?
如果“被 迫解除”理由不成立,那么单方解除行为就变成了员工主动离职或个人原因离职。
此时,员工从发出通知后不去上班,公司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员工,并可能获得法律支持,此时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一、在发出通知前,务必固定好公司存在过错的证据
例如:
(1)未足额支付工资;
(2)未依法缴纳社保;
(3)强 迫劳动等证据。
二、发出措辞严谨的书面通知
1.千万不要只口头说,也不要写“辞职申请”。标题应为《被 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内容载明“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通知贵司自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贵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通过EMS快递寄出(保留底单),确保送达记录万无一失。
三、通知发出后立即停止工作,并申请仲裁
一旦通知送达,第二天就不要去上班了,避免行为上的矛盾。随即,尽快带着所有证据和快递底单,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被 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遭遇不公时的“正当防卫权”。它无需提前通知,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解除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解除理由是否成立,仅影响责任承担,不影响解除行为本身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