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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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乔晓敏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
洛阳市律师协会监事
三级律师(中级职称)
洛阳市“优秀律师”
洛阳市律师协会“律师工作先进个人”
2016年执业至今,专注于金融犯罪、经济犯罪及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同时对性侵、伤害、诈骗、掩隐等常见犯罪辩护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联系电话:18736310528
在刑事辩护领域,辩护人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时,对方关心的问题是“会判几年”“能不能缓刑”“什么时候能出来”;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的发力点也往往集中在主刑的量刑幅度上。对于判决书末尾那一行“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很少有人真正在意。
这种现象并非偶然。在公众乃至不少法律工作者的认知中,自由刑才是“真正的刑罚”,财产刑不过是一种“附带惩罚”。事实上,财产刑与主刑同为刑罚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忽略财产刑辩护,等于放弃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半壁江山。
以下,我想从罚金刑的法律定位、涉案财物处置的规范边界以及实务辩护策略三个维度,系统梳理财产刑辩护的重要性与可行性,为正在遭遇刑事指控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思路。

01
从“被忽视”到“必争之地”:罚金刑辩护的逻辑起点
罚金刑从表面看影响着财产权利,但实质上影响着主刑的裁量及执行。要达到佳辩护效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应当重视并做好罚金刑的精细化辩护。

为何必须重视罚金刑辩护?理由至少有四点:
第 一,罚金刑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际利益。罚金数额少则数千元,多则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一笔高额罚金可能意味着多年积蓄的蒸发,甚至影响家庭的基本生计。这些真金白银的损失,丝毫不亚于数月乃至数年的自由刑所带来的影响。
第二,罚金刑与主刑之间存在联动关系。《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因此,罚金数额的轻重,本身就是“犯罪情节”的重要体现。罚金刑辩护成功,不仅能为当事人减轻经济负担,还有助于整体量刑的优化。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压缩了自由刑辩护的空间,罚金刑辩护成为新的突破口。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达95%以上。在此背景下,辩护人对自由刑的辩护空间受到一定限 制,而罚金刑的辩护便有了新的意义。
第四,罚金刑的裁量空间大,辩护大有可为。实践中,由于罚金数额的范围比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给律师对于罚金数额的辩护也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我此前刚办理的非法经营罪案件中,就通过精细化辩护成功将公诉机关建议的2万元罚金降低至5000元。
02
罚金刑的裁量与辩护依据有法可依
我国法律对罚金刑的规定,已经形成了从原则到具体、从实体到程序的完整体系:

(一)罚金数额的裁量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二)缴纳能力是法定考量因素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这一规定明确了两个层面的考量:一是犯罪情节(违法所得、损失大小等),二是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缴纳罚金的能力,是法院裁量罚金数额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而非可有可无的参考。
另外,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三)罚金的缴纳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同条还规定了减免事由:“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减免申请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常见罪名的罚金计算标准
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例,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这一规定为罚金刑辩护提供了明确的锚点——辩护人应当严格审查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准确,并据此论证罚金数额是否在合理区间内。
03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
罚金之外,财产刑辩护的另一重要战场是涉案财物的处置。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常常冻结、扣押当事人的手机、银行账户、电脑、房产、车辆等财产。这些措施一旦启动,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便受到严重影响。然而,并非所有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都与案件有关,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依法应当及时返还。
(一)不得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涉案财物的审查与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这意味着,每一笔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必须在判决中得到明确的处理结论——要么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或追缴,要么认定为与案件无关予以返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三)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还特别规定:“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这一规定体现了比例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是辩护人在主张返还与案件无关财物时可以援引的重要依据。

04
财产刑辩护的实务建议
以上是相应的法律依据,是我们为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时可以使用的武器。但是,作为辩护人,我们的责任是全方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要主动作为,切忌被动等待。
要将财产刑辩护纳入辩护方案的整体设计。在接受委托之初,就应当将罚金数额的辩护、涉案财物的返还等问题纳入整体辩护策略,而非等到判决之后才想起关注。在量刑辩护中,刑罚当然不止包括自由刑,也包括财产刑,所以将追求罚金和没收财产数额的降低是量刑辩护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要注重罚金刑的精细化辩护。从法律规定出发,寻找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具体而言:审查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准确。罚金数额往往以违法所得为基准,辩护人应当认真核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和数额,发现其中的问题。
要论证犯罪情节的轻重。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辩护人应当全 面梳理从轻、减轻情节,论证罚金数额应当相应降低。
要提交证明当事人经济状况的证据。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辩护人应当主动提交当事人的收入证明、家庭负担等材料,论证过高的罚金将导致“空判”或使其家庭陷入困境。
要对类案进行检索,为法官提供参照。通过大数据检索同类案件、相似情节下的罚金数额,有助于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形成合理参照。
要重视涉案财物的甄别与返还。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密切关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对于明显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依法返还。对于与案件有一定关联但并非违法所得的财产,也应当积极争取返还或解除冻结。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应当为当事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要善于运用罚金减免制度。如果当事人确实因遭遇灾祸、重病等原因无力缴纳罚金,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争取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刑从表面看影响着财产权利,但实质上影响主刑的裁量及执行。当辩护人只盯着自由刑而忽略财产刑时,他放弃的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半壁江山。当办案机关随意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时,它不仅是在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更是在违背法律的基本底线。财产刑从来不是“附加”的,它与主刑一样,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当事人的生命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