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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 | 从稽查到刑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法律分析与应对要点

发布时间:2026-08-04 浏览量:366

洛太普法 | 从稽查到刑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法律分析与应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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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朱星星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财税业务部副主任

  洛阳市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

  注册会计师

  中级会计职称

  执业以来擅长企业非诉服务,尤其在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等领域经验丰富;同时精通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劳务等民商事纠纷的处理。

  联系电话:18568166868

  1302753222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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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案件背景

  甲系A、B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B公司先后设立,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分别为乙和丙,甲、乙、丙有亲属关系,两公司均主营农产品采购、加工及销售。目前,A、B两家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稽查机关立案稽查。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整理材料,两公司真实业务不足20%,其余80%及以上均为虚开,甲按固定税点获利。虚开模式包括:对外开具13%税率专票牟利,同时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9%扣除率收购发票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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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若移送公安机关,核心法律问题分析

  (一)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虽然公司设立初衷并非暴力虚开,且有较低比例的真实交易,但公司主要活动实际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此种情形下,通常不按单位犯罪处理,而是直接追究实际控制人甲的自然人刑事责任。

  乙、丙作为挂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未行使股东权利,也未承担股东义务,对虚开行为不知情、未参与、未获利,不存在"应当知道"或"放任"虚开风险的情形,通常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其明知虚开仍提供身份便利、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二)虚开税额如何认定——进销项是否简单累加

  销项端:以A、B公司名义对外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部分交易存在资金回流;

  进项端: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利用农户身份信息虚开9%扣除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适用:根据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得累加。而对于"同一购销业务名义"的理解,不应机械地限定为进项货物与销项货物一一对应、即时购销,而应从虚开犯罪的实质出发,考察进项虚开与销项虚开是否服务于同一犯罪目的、是否处于同一犯罪链条之中。

  具体本案,甲对外虚开销项发票是核心目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是为了掩盖销项虚开产生的税额缺口、逃避税务监管,二者属于同一犯罪链条内的配套虚开。因此,应当在销项虚开税额与进项抵扣税额之间择数额较大者认定,不得累加。同时,真实业务对应的合法税额应先行剔除。

  (三)下游受票方补缴税款,能否阻却开票方定罪

  法律适用:即便存在虚开行为,但如果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比如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环开、对开发票,虽不以此罪论处,但依法仍须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本案,甲对外虚开后,又向自己虚开收购发票并全部抵扣,已导致国家应收税款减少,即便下游受票方事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也只是弥补了已经发生的损失,并不能改变国家税款曾被骗取的事实,不能成为开票方出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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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税务稽查阶段的应对要点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的税务稽查阶段,是涉税案件定性的核心关口,往往直接影响后续虚开等罪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处理路径与法律后果差异巨大。正因为涉税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稽查阶段尽早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就案件的实体定性、程序合法性、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全 面提出专业意见,对于防范刑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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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稽查检查阶段

  1、协助梳理公司业务模式,核实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是否异常,结合稽查进场原因,预判稽查重 点和潜在风险。

  2、协助公司提交材料,辅导相关人员接受询问,避免因表述不当或资料提交疏漏而放大风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具体本案是公司、公司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负有配合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的义务,但配合检查不等于自认违法,纳税人不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

  3、对于稽查机关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建议,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推动稽查机关在作出正式决定前修正或调整认定。

  (二)稽查审理阶段

  在纳税人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三日内申请听证,就稽查机关举证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进行抗辩,争取撤销或减轻处罚。

  (三)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代理行政复议:对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需特别提示:纳税争议(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实行复议前置,需先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再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诉讼。

  2、代理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对处罚决定直接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税款执行阶段

  如一次性补缴确有压力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及相关规定,协助准备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长不超过三个月)或分期缴纳,争取缓冲时间,避免因无力缴纳直接被强制执行或移送"拒执"。

  依法合规纳税是法定义务。如遇涉税问题或稽查,请尽早联系本律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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