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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 | “千禾0+”商标千夫所指,“罪”在何处?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量:490

洛太普法 | “千禾0+”商标千夫所指,“罪”在何处?

  前段时间,一则“千禾0+”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引爆了朋友圈,本已经归于平静的“千禾0”事件再一次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注意,相关话题再度被送上热搜。

  “千禾0+”商标之所以引起关注,起因是一款“千禾0”酱油中检测出金属镉,这款酱油的外包装写着“千禾0添加”,认为产品中检测出镉,就不是零添加,千禾公司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而随后千禾公司的一份声明则更是让消费者气愤不已。该声明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被检测出镉的酱油本身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镉的含量低于食品安全要求;其二,“千禾0”是注册商标,是用在零添加产品上的商标,而零添加指的是没有外源添加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防腐剂、着色剂,也不添加酵母抽提物等增鲜食品配料。

  千禾公司的声明一出,舆 论热议,在百度形成“千禾0商标和零添加无关”“‘千禾0’不意味零添加?客服回应”“千禾味业致歉”“千禾0酱油公司股价四天蒸发9.5亿”等热榜事件。至2025年7月27日国知局第1945期商标公告千禾公司第35126959号“千禾0+”商标宣告无效。

  笔者对“千禾0+”商标被无效从“千禾0+”无效原因、被无效是否合理以及被无效后是否还能使用“千禾0+”标志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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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禾0+”商标为何被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7月27日的公告内容显示,国知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宣告“千禾0+”商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商标无效;第十条规定的是八项绝 对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其中第七项规定的是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禁止注册。第十一条规定的是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禁止注册为商标,第十二条规定的是具有实用功能和美学功能性的三维标志禁止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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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具体的商标无效通知书并未公开,笔者推断,“千禾0+”商标无效的具体依据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该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从社会舆 论中不难看出,普通消费者对“千禾0+”商标误认为是该款酱油“零添加”的标志,认为该标志代表着该款酱油为“更高”品质,食品安全等级更高。然而实际上“千禾0+”并不代表“零添加”,事实上误导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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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理由

  和依据能够成立吗?

  在笔者看来,“千禾0+”商标之所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其罪不在“千禾0+”商标本身,而在于“千禾0”与“零添加”文字的组合使用,客观上让消费者把“千禾0+”标志和“零添加”中文字样理解为对等关系,认为“千禾0”就是“零添加”,同时,在商品外包装上,并未突出显示“千禾0+”为注册商标的属性,并未把“0”放大突出使用,让消费者的目光聚焦在“0”和“零添加”字样上。

  这种把商标当作质量标识宣传的手段固然会误导消费者,但笔者认为,这种误导是由于对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而非注册商标本身存在误导性。“千禾0”标志本身并不含有质量属性的含义,更类似是一种产品序号,类似于某些汽车品牌的命名方式,比如奥迪A+数字命名的方式。但是,千禾公司弱化注册商标的标识属性,与“零添加”文字的搭配赋予商标新的含义,这一行为对消费者产生了不小的误导行为,显然,这是千禾公司的有意为之。对于这种行为,笔者倾向于国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对千禾公司对注册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可以责令改正。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千禾公司“零添加”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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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禾0+”商标被无效后

  还能继续使用吗?

  这是一个很多人都在关心的问题,不仅仅是对千禾公司而言。事实上,很多人对商标存在一个误解,认为只有经国知局注册许可的商标才叫商标。但实际上,这只是狭义的商标,任何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都可称之为商标,只是经国知局审核允许注册的商标称之为注册商标,其他标志称之为非注册商标。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鼓励注册商标,其规定的保护条款都是针对注册商标的,非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相对就弱了很多。因此,“千禾0+”商标被无效后千禾公司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但不能在标志旁边标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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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使用不意味着千禾公司可以继续误导消费者,无论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角度,如果千禾公司在使用“千禾0+”标志过程中仍然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仍可对千禾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甚至消费者可向千禾公司主张赔偿。

  笔者也想提醒广大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一定要规范,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不应是误导消费者的工具,万望以“千禾0+”商标为鉴,珍惜羽翼,诚信经营。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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