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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 | 一碗8块钱的面,该不该赔7000块? ——从“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看商标维权的边界与舆 论的归位

发布时间:2026-07-01 浏览量:211

洛太普法 | 一碗8块钱的面,该不该赔7000块? ——从“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看商标维权的边界与舆 论的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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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栗倚龙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

  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洛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律师团成员

  洛阳市律师协会“律师工作先进个人”

  “悦读新思想奋进时代”洛阳市职工经典诵读活动长视频三等奖

  执业以来,主攻公司知识产权、法人治理、企业刑事风险合规等方面业务,参与过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与维权、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设、企业合规以及企业高管刑事风险防范等诉讼和非诉业务,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3知民初35号案件荣获第七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

  联系电话:13213598801

  2026年6月,河南南阳一家40平米的“渝见小面”夫妻店火了——不是因为面好吃,而是因为老板娘毛女士在镜头前哭了。她开的这家小店,主打8块钱一碗的重庆小面,开店近两年,生意刚有起色,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广州“遇见小面”(港股上市的中式面馆第 一股,2025年营收16.22亿)起诉她商标侵权,索赔7000到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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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段视频经河南广电报道后全网发酵。一周之内,遇见小面从“依法 维权”被推到“资本收割小商户”的对立面,终以品牌方撤诉、创始人致歉、将“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对方、中止与外包律所合作收场。

  这一风波里,法律上的侵权判定究竟该如何落脚?舆 论的愤怒又该指向哪里?本文从商标法专业角度做一次拆解。

  01

  法律层面:这一诉其实有得打

  网上很多声音拿“渝是重庆简称、遇是动词”说事,认为两标识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这个结论下得太快了。

  商标近似判定遵循整体观察、隔离比对、显著性比对三原则,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反复强调的,是“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不是“字形是否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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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渝见小面”和“遇见小面”拆开看:

  文字构成方面,均为四字标识,后三字“见小面”完全相同,差异仅在第 一字。

  读音方面,“遇(yù)”与“渝(yú)”声调有别,但口语语流中“遇见”与“渝见”高度混同,尤以电话点单、外卖搜索场景下混淆风险显著。

  含义方面,“渝”虽为重庆简称,但“渝见”非固定词汇,公众第 一联想仍是“遇见”的谐音变体,而非主动识别为“重庆之见”。

  显著性方面,“小面”是重庆面食的通用名称,显著性弱;显著性实为“遇/渝见”二字,读音相同、结构一致。知名度加持“遇见小面”系中式面馆第 一股,全国连锁布局,河南属其扩张辐射区,相关公众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度较高,知名度越高,保护范围越宽,近似认定的门槛相应降低。

  参考反向案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2)琼73民终5号“美宜佳诉美一佳商标侵权”案——二审法院认为:“美一佳”与“美宜佳”都是三个常规的中文字,首尾二字相同,中间的“一”与“宜”,读音近似,但字形、含义并不相同,且整体的颜色、外观与“美宜佳”商标差异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美一佳超市所销售的产品与美宜佳公司的第1357301号、第22957408号“美宜佳”文字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故二者不构成近似。本案的区别恰恰在于:“渝见”不是一个独立成立的常用词,它甩不开“遇见”的读音与形态阴影,尤其在“小面”这个通用后缀的捆 绑下。

  至于“‘渝’是重庆简称所以该用”——这是公共资源论的情绪话术,不是商标法语言。行政区划简称可以被合理使用在“表明产地、经营者籍贯”的场景,但不能当然豁免近似审查。重庆人开面馆可以在门头标注“重庆小面”“渝味”,但单独把“渝见”拎出来做成四字标识与“遇见小面”并列,难谓纯善意使用。

  因此,笔者认为,从商标近似判定的技术口径看,遇见小面这一诉并非无的放矢,胜算不算低。

  02

  那企业起诉是不是“对”的?

  形式上笔者持肯定态度,但方式上有明显失当——这正是舆 论反弹的真正落点,也是本文要厘清的核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赋予注册商标权人起诉的权利,遇见小面作为上市公司清理近似标识,商业逻辑和法律基础都在。问题出在两处:

  1、批量式维权的诉讼策略失误

  年营收16亿的上市品牌,对40平米、一碗8块的夫妻店索赔七八千,单看金额“合法”,但维权对象的选择缺乏分层。同类案件里,山东广饶“海荣遇见小面馆”判赔8000后注销;东莞“渝见小面”倒闭4个月仍被诉5万——这种“小商户优先、和解金挂钩”的推进方式,更像批量清洗而非精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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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批量外包的模式风险

  维权工作委托给外包律所或服务机构,后者考核的是案件量、和解率、回款——对品牌声誉不负责。于是出现代理律师面对镜头“四字有三字同、不赔不和解”的画面。法律人眼里这是常规论证,公众眼里是“资本欺小”的具象化。

  03

  核心命题:

  舆 论替代审判,该案里审判还没开始品牌已经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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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本文想说清的一层。

  第 一层:“是否侵权”的判断,舆 论不该“越位”

  “渝见”是否构成对“遇见”的混淆性近似,是法律技术问题——要查南阳当地是否有遇见小面布局、要比对音形义综合差异、要结合知名度证据做混淆可能性论证、要听被告“渝=重庆简称”的正当使用抗辩能否成立。这些只能在法庭证据规则下完成。

  如果因为老板娘一哭、网民一骂,就反推“遇见小面必然败诉、渝见必然不侵权”,那是另一种舆 论审判——只是把裁判席从法庭搬到了互联网。这一层,我坚持:舆 论不应替代审判。

  事实上,按上文第 一部分的论证,这一案若真开庭,原告未必输。公众同情小商户的情绪,不能替代法官对商标近似的专业认定。

  第二层:但舆 论批判的是“维权失当”,不是“侵权判定”

  公众愤怒的真正落点:为什么专挑夫妻店下手,不去告同量级竞品?为什么律师能对镜头放“不赔不和解”?为什么批量外包的维权工厂能代表一家上市公司的价值观?

  这些问题不属于商标近似的技术判断,而属于企业维权合理性、比例原则、商业伦 理的范畴——恰恰是律师启动维权前就该帮客户筛掉的。舆 论在此刻扮演的不是“替代法官判侵权”,而是“替代公司治理做审查”。

  本案有意思的地方在于:法律上原告未必输,但维权方式让品牌先输了。这才是值得律师圈自省的点——我们写的起诉状,不止在处理法律问题,也在参与塑造社会对“这家企业什么样”的感知。

  04

  结语

  这一案里,商标近似的判定本身未必有争议——“遇”与“渝”虽字形义有别,但读音高度混同、“小面”通用、显著性在“遇/渝见”、叠加遇见小面的知名度,认近似、认混淆可能性,在司法技术上是说得通的。真正该讨论的不是“告得有没有法律依据”,而是“该不该用这种方式告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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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赋予我们维权的权利,但没有免除我们选择何时、如何、对谁行使这份权利的责任。这一课,遇见小面用一次致歉和一枚赠出的商标交了学费,希望后来这能汲取经验教训,不必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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