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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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世昌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无刑刑事团队骨干律师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西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曾参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醉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与综合治理研究》研究课题
曾参与甘肃省高 级人民法院《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中一体化同堂培训模式探析》研究课题
联系电话:18338807195
笔者在近期办理的多起全程无罪辩护刑事案件中发现,司法实务中在取证、质证、制卷、卷宗移送环节,普遍存在各类程序性瑕疵乃至违法情形,其中尤以各类笔录的制作失真、证据隐匿、移送不全等问题为典型,直接影响证据合法性与案件公正审理。为此,笔者将结合多起无罪辩护办案实务,形成系列办案札记,分类梳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类证据违法、程序违法问题及辩护质证思路。
本文重 点选取两起无罪辩护真实办案案例,专门围绕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讯问笔录的程序瑕疵、证据缺陷及庭审质证核心要点展开深度剖析,总结此类程序辩护的实务路径与办案经验。

01
案件基本事实
两案当事人均自始至终稳定作出无罪辩解,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或认罪认罚意思表示。辩护人经全 面核实案件事实、穷尽阅卷核查、研判全案证据体系,并充分征询家属意见后,确定全程无罪辩护的诉讼策略。
案例一:R市猥亵儿童、强奸案。
案件全程中,当事人稳定坚持无罪辩解,辩护人依法开展二十余次会见,固定完整无罪供述及会见记录。一审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突袭提交一份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该笔录记载当事人认罪认罚,系全案唯 一一份有罪供述证据,意图以此佐证指控成立。辩护人在当庭质证过程中,凭借办案经验敏锐察觉笔录制作时间异常,随即逐一核对全部会见笔录,终查实:该份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当日、时段,辩护人正在看守所依法会见当事人,全程并未见到本案主办检察官,笔录所载讯问主体、讯问行为完全与客观事实相悖。辩护人随即针对该份笔录开展针对性、全方位质证,并当庭提出相关证据异议及程序性申请。终,公诉机关无法对笔录真实性、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当庭主动撤回本案唯 一一份有罪供述证据。
案例二:J市诈骗罪案。
当事人向辩护人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公诉机关讯问时,已主动向检察官陈述无罪事实、提供关键无罪证据线索,且检察官当场将该部分无罪内容、证据线索完整记录于讯问笔录之中。但该案庭前阅卷阶段,辩护人多次核对卷宗材料,始终未查阅到该份关键讯问笔录。直至一审首 次庭审,辩护人坚持当庭主张、反复提出异议,法庭方才要求公诉机关出示该份笔录;而对于笔录中明确记载的、能够直接佐证当事人无罪的关键原始证据,公诉机关拖延至第三次庭审才予以移交、出示,长期拖延核心无罪证据,严重阻碍案件审理与辩护工作开展。
02
案件核心焦点与办案重 点归纳
结合两起案件办理全过程,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取证、存卷、移送卷宗的程序合法性问题,核心办案亮点与争议要点可归纳为两点,同时也是无罪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其一,控方有罪讯问笔录存在基础性事实虚假、取证程序根本性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讯问笔录作为言词类核心证据,其证据资格成立的首要前提是取证行为真实、程序合法。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原则,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属于检察机关专属法定职权,必须由承办检察官亲自到场、依法实施讯问,方可形成合法有效的讯问笔录。R市案件中,控方于一审庭审中突击举示的认罪认罚笔录,系全案唯 一有罪供述,但经辩护人核对同步会见留痕资料,可以客观证实:该笔录记载的讯问时段内,承办检察官并未到场讯问,笔录对应的讯问行为并未实际发生。该类无真实讯问行为支撑的笔录,属于源头性、根本性证据瑕疵,并非可补正的轻微瑕疵证据,依法不具备刑事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其二,公诉机关违反全 面取证、全 面移送、客观公正履职原则,存在选择性、迟延移送无罪证据及关键笔录的程序违法情形。
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兼具追诉职能与客观公正义务,诉讼地位区别于单纯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全 面收集、固定、移送有罪、无罪、罪轻全部证据的法定职责。实务中不存在“审查起诉笔录属于检察院内部材料、无需移送法院”的合法依据。J市案件中,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主动向承办检察官披露无罪事实、提交关键无罪线索,且该内容已完整载入讯问笔录,属于法定应当随案移送、全程公开的无罪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无正当理由庭前隐匿关键笔录、庭审中迟延出示核心无罪证据,导致辩护人无法在庭前完成完整阅卷、证据核实、辩护准备等工作,实质性剥夺、限 制了当事人及辩护人的法定辩护权与质证权,属于典型的程序性违法,严重影响案件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完整性。

03
核心适用法律规定
为严格恪守证据裁判原则,精准界定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明确公诉机关取证、举证、移送卷宗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本次办案全程严格适用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及刑事证据规则,全部核心法条原文援引如下,作为本案程序性质证与辩护意见的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 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二百六十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九十五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 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04
依法评判与深度说理
结合两案客观事实、在案痕迹证据及前述现行有效法律规范,可从证据法理、程序规则、证明标准三层维度,对公诉机关案涉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严谨司法评判,具体说理如下:
第 一,无合法讯问行为支撑的讯问笔录,自始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属于有瑕疵的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三大要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审查起诉讯问必须由检察人员亲自到场实施,看守所讯问活动具有严格的时空性、在场性与留痕性。R市案件中,辩护人合法有效的会见记录属于客观反证,能够直接否定案涉笔录的讯问人员记录的真实性。在讯问主体未到场的前提下,该认罪认罚笔录属于事后制卷、无事实基础的瑕疵证据,取证程序存在根本性、不可补正的违法,严重违背讯问程序的亲历性原则。公诉机关当庭突袭举示该类证据,不仅违反证据收集法定程序,亦违背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职义务,该类笔录依法不具有任何定案证明效力。
第二,公诉机关选择性举证、隐匿无罪笔录及证据材料,构成程序严重违法,直接导致控方指控证据体系不完整、证明标准不达标。
根据刑事诉讼全 面取证、全 面移送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不得选择性收集、移送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规避、隐匿能够证实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J市案件中,无罪线索已经法定程序记入讯问笔录,属于法定应当公开、随案移送的诉讼材料。公诉机关迟延、隐匿关键无罪证据的行为,实质性破坏了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剥夺了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从证明标准角度分析,控方在刻意隐瞒无罪线索、未穷尽证据核查的前提下提起公诉,其指控体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远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定罪标准,指控基础天然存在重大缺陷。
第三,程序性瑕疵讯问笔录依法丧失定案资格,程序违法应当直接穿透评价实体指控。
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笔录记载时间、人员与客观事实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取证程序严重违法的,该供述类证据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R市案件中,核心有罪笔录因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成立被控方自行撤回,直接导致控方丧失唯 一有罪供述,证据链条发生实质性断裂;J市案件中,控方隐匿无罪证据的行为,使得案件始终存在无法排除的无罪合理怀疑。两案共同印证:刑事辩护并非仅能从实体事实展开抗辩,通过对审查起诉讯问笔录的程序性深度审查,实现证据排除、弱化乃至瓦解控方指控体系,是无罪辩护极 具价值的核心路径。
05
办案小结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既是公诉机关固定指控证据的核心载体,也是辩护人开展程序辩护、核实案件事实的关键抓手。相较于侦查阶段笔录,审查起诉阶段笔录由专业检察人员制作,往往被司法机关默认程序合规、内容真实,极易成为辩护工作的审查盲区。但通过本次两起无罪案件的办理可以清晰发现:诸多程序性违法、证据瑕疵、事实虚假的问题,恰恰隐匿于该类笔录的制作、留存与移送环节。本次两案取得的有效辩护成果,是精细化、体系化刑辩思维的典型体现。面对当事人的无罪诉求,办案全程坚持“证据留痕、细节穿透、程序优先、法理落地”的办案准则,摒弃粗放式阅卷与套路化质证。通过数十次规范会见固定客观事实,通过逐笔、逐时、逐卷深度比对锁定笔录瑕疵,通过精准援引证据规则实现程序性抗辩,终有效推翻控方核心瑕疵证据、倒逼控方披露关键无罪材料,为当事人争取到决定性的诉讼优势。
刑事诉讼事关公民人身自由与基本权利,每一起案件都值得极 致审慎、全力以赴。在司法审判日趋规范化、证据审查日趋精细化的当下,刑事辩护早已不再局限于实体辩解,程序辩护、证据辩护已然成为无罪、轻罪辩护的核心赛道。作为专职刑事辩护律师,始终坚持以细节为基石、以程序为依托、以法理为支撑,聚焦每一份笔录、每一处流程、每一个证据细节,精准识别控方取证与卷宗瑕疵,依法依规提出有效抗辩。在尊重司法裁判的基础上,穷尽一切合法辩护路径,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严谨的办案态度、极 致的执业细节,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负每一份法律信任与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