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普法专栏

洛太普法 | 办案手记——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26-07-22 浏览量:296

洛太普法 | 办案手记——执行异议之诉

640_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 (14)_1

  本文作者:党艺卓

  中共 党员、警转律师、法学学士

  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

  为人真心、细心、耐心,能够在办案过程中为委托人提供心理疏导

  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实务研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和解等业务,在两百余起各类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量“撤案”“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等良好结果,所办案件大多获得委托人的好评。

  联系电话:18937965980

  案件背景:A:申请执行人,B:案外人,C:被执行人

640_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 (15)

  2015年A与C因借贷纠纷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出具了调解书,后因C未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A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保全了C所有的房屋。在2017年B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异议,B称在法院查封前C已经将房屋卖给了B,法院因此裁定中止执行。A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在一审程序中B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4年B与C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

  2.2014年B与C签订的装修协议;

  3.B公司财务人员小王个人银行卡四笔取款凭证及C所打的收据;

  4.装修公司出具的装修款收条;

  5.物业公司出具的B缴纳2017年度物业费及水电费明细。

  一审法院认定B提供的取款凭证无法证实实际支付给了C,且C所打收据金额与取款凭证不一致,因此一审法院判决B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A的强制执行。B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经过询问有关证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开庭,在第二次一审庭审中B又提供了公司的财务记录,经询问当事人,一审法院认定B证据充足,可以排除A的强制执行。

640_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 (16)

  A不服一审判决,于是找到了我。在分析整个案情之后,我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作为申请执行人,我方提供的证据及提出的法律意见只要能找出对方的漏洞,打断对方的证据链就可以让法官作出有利于我方的判决。此外,A还提供线索称B公司在2015年我方查封涉案房屋之后进行过公司变更登记,B公司公章有可能会变更。根据此线索,我第 一时间与承办法官沟通,申请了调查令,前往B公司注册地所属公安机关调取了B公司的公章备案信息,经过查询,B公司确实在2015年底进行了公章备案登记。现行的公章备案制度是一章一号,也就是只要换章公章的编号就不一样,经过比对,B公司2015年换的新公章就是盖在2014年B与C所签房产转让协议及装修协议上的公章,据此我找到了打断B公司提供证据链的切入点。在一审庭审中,我设计了一系列的问题向B公司发问,B公司在看到我方提供证据后手足无措,乱了阵脚,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及B公司的回答我当庭发表了一下几点代理意见:

  1.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在前,被上诉人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及装修协议在后。

  2.B公司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其所提供的小王个人账户取款凭证无法证明实际支付给了C。

  3.B提供的证据链看似完整,实则漏洞百出。

  4.B公司与C恶意串通,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

640_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 (15)_1

  经过激烈的庭审环节,终中级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得以继续强制执行C所有的房产,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至此,历经5年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委托人心里的那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