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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虚开发票罪的类型化审判:立法嬗变、构成要件与裁判规则精析

发布时间:2025-07-21 浏览量:10

洛太普法|虚开发票罪的类型化审判:立法嬗变、构成要件与裁判规则精析

  《常见罪名类型化——审判技能与实操指引》一书中阐明了型化审判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方法 论,为律师破解类案难题提供了全新视角。与传统“非黑即白”的抽象概念划分不同,类型化思维以“核心特征+变量要素”的动态模式解构案件,既能锁定行为本质(如违法性、主观故意),又兼容个案差异(如手段、动机)。对律师而言,其核心价值在于:构建案件坐标系(快速匹配法律规范)、预判裁判尺度(锚定类案量刑规律)及突破机械司法(精准论证罪名适配性)。这一思维模式要求律师在把握法律内核(如罪刑法定)的同时,保持对新型案件变种的敏锐度,通过“固定核心、弹性边界”的辩证思维,在类案迷局中开辟精准高 效的法律服务路径。掌握类型化审判方法,将成为律师提升专业竞争力的关键突破点。读罢此书,与诸君共享。

  摘要:虚开发票罪作为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产生的典型经济犯罪,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入刑以来,其法律适用始终面临理论争议与实务分歧。2024年两高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重塑了该罪的认定边界。本文立足于较新立法动态与司法实践,系统梳理虚开发票罪的立法演变、构成要件核心争议,并聚焦七类典型裁判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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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立法嬗变与时代背景:从重刑威慑到精准规制

  (一)罪名确立与规范演进

  l起源与严惩阶段(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推行初期,为遏制利用虚开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首 次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入罪,较高可判处死刑,凸显立法者对税款安全的极度重视。

  l普通发票纳入规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第205条之一,将虚开“普通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独立成罪,填补了普通发票虚开的刑事规制空白,形成“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的双轨惩治体系。

  l目的限缩与出罪路径明确(2020年至今):高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意见》强调需区分“一般涉税违法”与“以骗税为目的的犯罪”,对为虚增业绩、融资等非骗税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明确不作为犯罪处理。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整合规则,并废止了1996年等旧司法解释,标志着从“行为中心”向“法益侵害实质”的转向。

  (二)核心立法意图辨析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分列不同条款,但均以保护国家发票管理秩序与税收征管制度为核心法益。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与危害机制:

  l增值税专用发票:具备抵扣税款功能,虚开直接威胁国家税款安全(抽象危险犯)。

  l普通发票:主要作为交易凭证,虚开主要扰乱征管秩序,其危害需结合是否实际引发逃税、贪污等后果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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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构成要件解构:主客观要素的争议焦点

  (一)客体:双重法益的权重平衡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发票管理秩序与税收征管秩序。普通发票虽无直接抵扣功能,但其大规模虚开会破坏税源监控基础,为逃税、贪污等下游犯罪提供工具,终危及税收安全。

  (二)主体:单位与个人的责任界分

  l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l单位犯罪认定关键:需体现“单位意志”。实务中常见以个人名义或未经单位决策实施的虚开,不构成单位犯罪(如内蒙古包头青山区法院(2018)内0204刑初2号判决)。

  (三)主观方面:故意与认识错误的处理

  l核心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

  l对象认识错误的特殊规则(张明楷观点):

  ¡误将增值税专票当作普票虚开→在主观认识范围内定虚开发票罪。

  ¡误将普票当作增值税专票虚开→因主观故意可涵盖普票,仍定虚开发票罪。

  l目的要素的限缩:根据新司法政策,不具有骗税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可不入罪(如山东莱州法院(2018)鲁0683刑初699号判决)。

  (四)客观方面:行为方式与对象的争议

  l行为方式无明文规定:刑法第205条之一未如第205条第3款那样列举四种虚开方式(为他人开、为自己开、让他人开、介绍开),导致司法中是否可参照适用存在分歧。

  l对象限于真实普通发票:

  ¡权威观点:全国人大 法工委认为包含伪造发票(《刑法修正案(八)条文说明》)。

  ¡反对理由(本文主张):

  1.伪造发票无法实现抵扣功能,不具备侵害税收安全的可能性;

  2.虚开伪造发票可依《刑法》第209条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或逃税罪规制;

  3.将伪造发票纳入本罪对象缺乏实际意义且混淆罪名界限。

  03

  类型化裁判规则:七大争议的司法解决方案

  类型一:非共犯场合下虚开行为的认定

  l争议焦点:普通发票虚开能否直接适用增值税专票的四种行为方式?

  l裁判规则:

  ¡参照适用第205条第3款,但需限缩解释。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仅在共犯场合成立:非共犯下,二者实质是教唆犯或帮助犯,不能独立构成本罪实行行为。

  ¡法理依据:刑法用语的相对性原理(如“妇女”在不同条款含义不同),且第205条之一的罪状结构未将共犯行为正犯化。

  类型二:实行行为与教唆行为的主从犯认定

  l争议焦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者能否认定为从犯?

  l裁判规则:

  ¡实行行为(为他人开、为自己开)→一般认定主犯。

  ¡教唆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通常起主要作用,认定主犯。

  ¡帮助行为(介绍他人虚开)→依实际作用认定,可成立从犯。

  类型三:发票真伪对定罪的影响

  l争议焦点:虚开伪造的普通发票是否构成本罪?

  l裁判规则:本罪对象不包括伪造发票(理由见前文构成要件分析)。

  ¡处理路径:

  n虚开伪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n利用假发票逃税→逃税罪;

  n利用假发票诈骗→诈骗罪。

  类型四:“真票假开”“假票假开”“假票真开”的定性

  l裁判规则:

  ¡真票假开(真发票+虚假内容)→虚开发票罪(如挂靠单位虚开逃税)。

  ¡假票假开(假发票+虚假内容)→不构成本罪,可能涉逃税罪、诈骗罪。

  ¡假票真开(假发票+真实业务)→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因内容真实,不符合“与实际经营不符”要件),可能涉非法制造、出售 发票罪或逃税罪。

  类型五:空白发票填开行为的性质

  l争议焦点:在空白发票上填金额出售如何定性?

  l裁判规则:

  ¡填写虚假金额并出售→虚开发票罪与非法出售 发票罪竞合,依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定虚开发票罪(因本罪罚金刑更重)。

  ¡填写真实金额并出售→仅构成非法出售 发票罪(无“虚开”故意)。

  类型六:出售 发票时对真伪的认识错误

  l裁判规则:

  ¡主观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

  ¡误假为真而出售→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既遂。

  ¡真假混合出售→数罪并罚(非法出售 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类型七:牵连逃税、贪污等犯罪的处断

  l裁判规则:

  ¡明知他人用于犯罪而虚开/出售→本罪与逃税、贪污等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从一重处。

  ¡共谋后虚开/出售用于犯罪→本罪与逃税、贪污等罪数罪并罚。

  ¡为自己虚开用于逃税等→本罪与逃税等罪数罪并罚。

  04

  法律适用要点与前瞻

  1.目的要素的核心地位:是否具有骗税目的及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2024年解释第10条)。

  2.发票真伪的严格区分:伪造发票排除在本罪对象外,需通过其他罪名规制。

  3.竞合处断的层级化:依行为性质与主观恶性,区分想象竞合(从一重)与实质数罪(并罚)。

  4.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衔接:对“假票真开”等行政法未禁止的行为,刑法不应介入(法秩序统一原理)。

  典型案例指引:上海徐汇法院(2020)沪0104刑初1279号判决强调,无真实交易的“代开”行为即便使用真发票,仍构成本罪;而河北广宗法院(2017)冀0531刑初20号判决对为报销虚开但无骗税目的的行为作出无罪认定,凸显目的要素的限缩功能。

  05

  结语:从形式走向实质的审判转向

  虚开发票罪的司法认定已从早期侧重行为形式(是否“虚开”),转向实质法益侵害(是否威胁税收秩序、是否具有骗税目的)的综合判断。随着2024年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司法机关需在类型化裁判框架下,精准识别行为本质,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避免“一刀切”入罪,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企业权益的平衡。未来,如何进一步厘清“虚开”行为的边界、深化行刑衔接机制,仍是理论与实务界亟待探索的课题。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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