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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未成年人实施校园霸凌也可对其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2025-07-22 浏览量:13

洛太普法|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未成年人实施校园霸凌也可对其行政拘留

  前言:根据数据统计,小学高年级至初中(10-15岁)为校园霸凌的高发期,初中阶段发生率更是超过20%。这些加害者因为处于十六周岁内,所以行政机关也无法对该年龄的加害者执行拘留措施,因为根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针对以上情形,2026年1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新法打破原法对14-18周岁未成年人的“一刀切保护”,构建分层惩戒机制,首 次突破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刚性豁免原则,明确规定对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校园霸凌行为可适用拘留措施,为根治校园霸凌提供了全新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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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与法律后果

  在现实当中,有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违法情节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处长张义健指出,有些未成年人知道自己的年龄没有达到行政拘留标准,就反复作案,危害社会治安。

  在河南南阳校园欺凌案中,两名未满16周岁的加害者仅被批评教育;在安徽歙县霸凌事件中,加害者其中除1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4日处罚外,其余人员或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而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或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还有多人因情节轻微不予处罚;在某地另一起案件中,李某(化名)为14岁初中学生,因琐事与14岁的赵某(化名)发生矛盾后,赵某召集其他人员(均为13-15周岁),将小李引诱至校外某地进行殴打,殴打时赵某还要求围观人员进行拍摄视频并传播,后李某家人报警,公安机关对案涉的几名加害者均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几人行政拘留,但加害者都因不满16周岁因此不执行行政拘留。李某家属对此十分不解,认为处罚过轻,被害人身心重创却救济不足。

  针对以上情形,为了平衡保护与惩戒,回应现实治理需求,我国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实施后,此类校园霸凌行为将面临拘留+赔偿+心理干预的组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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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旧法律条文

  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新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 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

  第二十四条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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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解析

  新法打破原法对14-18周岁未成年人的“一刀切保护”,构建分层惩戒机制:

  1、14-16周岁未成年人若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如多次殴打同学、反复勒索财物),公安机关可依法执行拘留。此条款直击“违法成本过低”痼疾,防止未成年人利用年龄特权反复作案。

  2、对14-16周岁及16-18周岁未成年人初次违法但情节恶劣的霸凌行为,同样适用拘留。典型情形包括:

  (1)群体性施暴:结伙殴打、羞辱他人(如本文所述霸凌事件中多人围殴并录制视频);

  (2)精神摧残:公开传播侮辱性内容、长期恐吓致受害人心理创伤;

  (3)持械威胁:使用刀具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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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同治理

  除了对未成年人的处罚以外,本次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创公安机关-学校-家庭责任捆 绑机制,推动校园安全从被动处置转向主动防控,具体如下所示:

  1、针对学校:新法要求学校有强制报告义务,学校在发现严重霸凌时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严重霸凌事件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被责令整改并追责相关责任人;

  2、针对公安机关:新法要求公安机关要联动教育部门实施矫治教育,针对不予拘留者,公安机关须联动教育部门实施专门矫治(如心理干预、社会观护),杜绝“一放了之”;

  3、针对监护人:新法要求监护人配合管教并履行赔偿义务,失职监护人将收到《督促监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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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校园霸凌的惩戒突破,本质是治理理性的进化,在刚性层面,以拘留措施打破“年龄护身符”的错误认知,捍卫“违法必究”的法律权威;在柔性层面,通过听证程序、记录封存等设计铺设回归之路,避免“一关了之”的简单化处理。笔者相信,通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及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能够让校园霸凌加害者受到其应得的惩罚,降低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频率,还广大校园学生一个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所言,新法“既延续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又避免传递‘法不责幼’的错误信号”,真正构筑“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校园治理生态。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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