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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竞业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给付竞业补贴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5-08-05 浏览量:43

洛太普法|竞业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给付竞业补贴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又签订了《竞业协议》,约定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补贴,那么,该《竞业协议》是否有效?估计很多人会回答:无效。近期,笔者就代理了郭某某的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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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21年10月,郭某某入职GL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了郭某某的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并约定合同期限从2021年10月到2024年10月。2023年3月,双方签订了《竞业协议》,约定:郭某某在职期间,GL公司按月支付郭某某竞业津贴,标准为:商业秘密津贴每月400元,技术秘密津贴每月1200元,专 利成果津贴每月3000元,竞业津贴随郭某某工资发放。在职期间,郭某某不得从事相应竞业行为。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GL公司未及时足额为郭某某支付劳动报酬,未支付郭某某加班工资,未安排郭某某休年休假等原因,2024年2月郭某某向GL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于当年3月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GL公司补足少发的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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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双方所签的《竞业协议》是否有效?双方能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由GL公司向郭某某支付竞业补贴?

  GL公司在仲裁程序中答辩称,《竞业协议》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协议,不应向郭某某支付竞业补贴。

  2024年7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结果是:无效。但理由写的非常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竞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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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

  郭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有效。法院认为:案涉《竞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条款……”,该条款并未仅 限于劳动合同结束后,因此,竞业协议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当然可以包括在职期间,故案涉《竞业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GL公司向郭某某支付少发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80000多元。

  GL公司和郭某某均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程序中,《竞业协议》的效力问题仍是争议的焦点之一。2025年3月,在二审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协议:GL公司向郭某某支付少发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50000元,并且当场履行完毕。至此,笔者经过一年零两天的不懈努力,案件终于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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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 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 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少人认为,该条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时间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那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经济补偿,则合同肯定无效。

  但如上理解,认为竞业协议无效,则有些简单化、对条文的理解表面化。理由如下:

  (一)判断协议是否无效,应依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和《民法典》对合同的无效情形均有规定。

  1.《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民法典》的规定。该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法第 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从本案案情可知,郭某某与GL公司所签的竞业协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或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判断合同无效的重 点是判断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和GL公司均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 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的用词是“可以”而非“应当”或者“必须”,可见,该条的规定是任意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也就是说,对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当事人签订竞业限 制协议,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是允许的,是不予干涉的。

  (三)从本案案情来看,《竞业协议》中约定了“在职期间,郭某某不得从事相应竞业行为”,郭某某也履行了相应义务,因此郭某某得到竞业补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协议系有效合同。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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