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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 | 建设单位未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业主该怎么维权?

发布时间:2025-10-13 浏览量:570

洛太普法 | 建设单位未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业主该怎么维权?

  案情简介

  某小区因为物业公司未配备物业管理用房,未支付首 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问题,业主委员会将小区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业委会主张,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承担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置业公司辩称,案涉小区建成于2007年,属于“老旧小区”,根据现行法规,筹备经费及物业用房应由政府承担,且小区原始规划中未包含物业用房,故其无义务提供。双方争议焦点在于:

  1.案涉小区是否适用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法规;

  2.建设单位是否负有配备物业用房的法定义务;

  3.筹备经费的承担主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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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双方确认已交付28平方米物业用房,置业公司承诺于2025年6月前再移交5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

  业委会撤回筹备经费诉求,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案件点评

  01

  业委会的主体资格与授权程序

  本案中,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未成为争议焦点,但其合法性与授权程序仍需特别提示。根据《民法典》第277条及《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业委会的成立需经业主大会合法表决,并完成备案登记。庭审中,业委会提交了《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程序,具备代表业主提起诉讼的资格。

  需注意:业委会在参与诉讼或处理具体纠纷时,除备案登记外,还应获得业主大会对特定事项的明确授权。例如,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利益的诉讼事项,需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授权(如《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

  02

  新旧法规的适用边界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小区性质认定。置业公司主张案涉小区属“老旧小区”,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及《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45/46条,其物业用房及筹备经费应由政府承担。但业委会指出,小区建设时间虽早,但相关规划及验收均在2001年《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完成,应视为“新建小区”,适用条例中建设单位需配套物业用房的规定。

  启示:老旧小区改造中,需明确法规的溯及力及适用范围。若小区建设时已有物业管理法规,即便后续政策调整,建设单位的原始义务仍可能被追溯。

  03

  物业用房的规划与法定义务

  置业公司提交的2004年规划图显示,小区未明确规划物业用房。但业委会提出,规划中“公共建筑面积”包含物业用房,且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部分可用于补足。法院调解时,虽未完全支持业委会诉求,但通过折中方案要求置业公司补足部分面积,体现了对业主权益的平衡保护。

  启示: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规划义务,若因历史原因缺失配套,可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寻求补救,避免纠纷升级。

  04

  调解优先原则的实践价值

  本案终以调解结案,既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又兼顾了双方利益。业委会放弃部分诉求,置业公司承诺补足物业用房,体现了司法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中的高 效性。

  启示:对于物业纠纷,调解机制能有效缓解对抗,推动双方务实解决实际问题,业主与建设单位在争议初期可以优先考虑。

  05

  结语

  本案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提供了示范案例。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业主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类似争议或将增多,建议建设单位严格遵循规划要求,业主委员会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同时注重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共同促进小区和谐。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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